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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审批(含进口二手客船和危险品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
(一)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营的除外);
(二)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长江水系省际运营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委托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实施。
1、申请人有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经营资格;
2、新增船舶符合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与产业政策;
3、申请人未处在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内;
4、新增客船的,申请人应就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同港口经营人达成协议,或者落实了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
根据国内航运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有适当的数量限制。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运输市场分析,新增客船的,应包括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及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的说明);
3、申请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5、新增客船的,已经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无期限限制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项目不收费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他
行政许可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